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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日说法 | 婚姻带给我的不是幸福而是巨额债务!?

2017-07-06 今日说法 CCTV今日说法

来源|CCTV今日说法(微信号:cctvjrsf)

只要有24条和一个借条

就可以让一个人

去背负她一辈子无法偿还的

所谓的从来不知道的债务


250万欠款

云南47岁的李春梅1996年结婚,可婚后甜蜜的生活并没有持续太久,2001年丈夫辞职去昆明做律师,分居两地的生活使二人逐渐产生了矛盾。2008年,因工作调动李春梅也到了昆明,但二人的夫妻关系非但没有因此好转,反而更加糟糕。于是李春梅带着孩子在外面另租了房子,夫妻二人依旧保持着分居状态。这样的状态持续到2013年,李春梅终于提出了离婚。离婚协议很简单,两人没房没车,也没有共同债务。存款和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,孩子跟李春梅,前夫每月出3000元的抚养费。离婚事宜进展顺利,但谁也没料到真正的麻烦出现在半年后。


2014年,李春梅收到法院传票。原来是离婚前,前夫接连向别人借了两笔钱共250万元,对方认为这钱是李春梅与前夫婚姻存续期间借的,是夫妻共同债务。于是一举将李春梅告到法院要求其还钱。可究竟前夫为何要借这么多的钱,这些钱的用处等等,李春梅一概不知,自己更是不明不白的就成为了被告。


9张借条

类似经历的还有湖南41岁的程明。2003年程明结婚,但就在2006年她发现丈夫出轨了。从此丈夫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,到后来几乎就不再回家了。二人的婚姻名不符实持续到2011年,就在这时程明意外地收到了法院的传票。丈夫2010年和2011年向他人借了3笔钱共88万,债权人认定这笔钱是夫妻共同债务,于是将程明一起告上了法庭。更意外的是,接下来的半年内,法院又送来了8份诉状,9笔债务总额达到了337万元。面对这样的情况,程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离婚,在丈夫缺席的情况下,法院判决二人离婚。


虽然二人离婚了,可债务是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,程明依旧没有摆脱官司缠身的困扰。而在这样的情况下,前夫始终没有出现,程明无从得知这些借条的真假,更无从获知整个事情的缘由。

被“捆绑”的债务

程明和李春梅的前夫为什么欠债,原因没有可能全部查清。不过在程明和李春梅眼里,无论债务真实与否她们都不应当偿还,因为这根本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。但是,两边官司的一审结果,让程明和李春梅彻底绝望了。两边案件的审理中,法院都依据了《婚姻法》司法解释(二)第24条作出了判决,判决两人需承担债务。



程明和李春梅认为这条法律是有问题的,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没有人会在借款前特别约定为个人债务,更没有夫妻会向他人特别说明自己和另一半是AA制生活。



针对《婚姻法》司法解释(二)第24条,全国人大代表铁飞燕曾在全国人大会上做过专题发言,建议对该条款进行修改。铁飞燕代表认为,法院在审理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时,法官应当将审查重点放在债务是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,或者赡养老人、抚养子女上来,不能机械地套用24条。


“松绑”成为可能

一审之后,程明这边通过申诉程序,案件被裁定重申。最终,法庭没有机械地采用《婚姻法》司法解释(二)第24条,8起官司中的一起得到了改判,这让程明对余下的7起官司充满了期待。


而李春梅的官司也遇到了转机,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就《婚姻法》司法解释24条新增了两个条款,“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,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、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,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”同时下发了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要求各级法院要认真查清案件事实不能机械性套用法律条文,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。2017年5月24日,云南李春梅案重审二审宣判,法院认为李春梅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她与前夫长期分居,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,前夫欠债属于个人债务,李春梅不用偿还。



  普法时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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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1:李老师您好,听说前一段时间您跟有关部门一起专门就这个《婚姻法》司法解释(二)的第24条可能会导致的问题进行了调研,这个调研您有什么发现吗?


A1:一方面我觉得是有24条本身的不足。比方它所规定的,认定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举的债务,除了你能够证明这属于个人债务,或者是属于AA制且第三人知道的,这两种情况之外就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。这里面可以说是有扩大夫妻债务的嫌疑,或者说它本身是有问题的。另外,当事人也不好证明确实存在。但是使24条的这种副作用被负债人群的扩大,应该说还有其他方面的原因。一个就是虚假债务,是夫妻一方和所谓的债权人勾结起来坑害另一方。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他个人的一方恶意地举债,就是非法的债务,也使这种情况加剧。还有就是司法审判过程当中造成的问题,比方说有些法院机械地、简单地去理解24条。就是说,对于夫妻之间的这种债务,你是不是做了一个合理的判断,这种情况是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,也要做出甄别来。所以在这个里面我觉得形成的原因既有24条本身的问题,也有一些司法当中的问题,也有一些24条以外的问题。

不同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,实际上是有不同结果的。这就取决于法官对我们《婚姻法》的理解,对这个司法解释的理解,是不是全面、是不是抓住了立法精神和司法解释精神的实质。所以我觉得不管是什么样的规定,最终都要回到《婚姻法》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上来。



没有一部法律是完美的

但可以被不断完善

进步的法律

会使我们对公平无限靠近



案件来源:《今日说法》节目《夫债妻还》

主编:王秀敏

实习小编:黄子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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